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圣盾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卓达太阳城阳光国际6号楼4单元9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MA07P95D2P。 法定代表人:贾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会,河北济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中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 被告:候利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 被告:河北北泰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北张庄镇南张庄村107国道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2567359452A。 法定代表人:侯利伟,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圣盾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中堂、候利伟、河北北泰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河北圣盾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北圣盾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圣盾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07元,减半收取计1704元及保全费1297元,共计3001元,由原告河北圣盾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学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