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冠华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李一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孙洪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
被告陈红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
被告王国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
被告薛启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洪权、陈红梅、王国华、薛启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