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肖成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南芬区。
被执行人:本溪市南芬区拆迁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本溪市南芬区。
法定代表人:张爱军。
被执行人:本溪润庭建工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南芬区。
法定代表人:何松。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肖成金与本溪市南芬区拆迁管理办公室、本溪润庭建工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505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肖成金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本溪市国土资源局南芬区分局查询被执行人本溪市南芬区拆迁管理办公室房产及土地登记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本溪市南芬区拆迁管理办公室有财产可供执行。向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本溪市国土资源局南芬区分局查询本溪润庭建工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房产、土地已被我院轮候查封。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本溪市南芬区拆迁管理办公室、本溪润庭建工置业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综上,被执行人本溪市南芬区拆迁管理办公室、本溪润庭建工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经申请执行人肖成金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