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迎春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执行人:李沛峰,男,****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虎林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沛峰抢劫罪、盗窃罪刑事罚金一案过程中,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程序在一段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