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徐祥路XXX号XXX幢。 法定代表人:崔维星,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鼎盛荣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许宇辰,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鼎盛荣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作出的(2020)沪0118民初51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一、解除双方所签订的柴油采购框架合同;二、被告天津鼎盛荣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45万元,此款分五期支付,2020年7月15日前支付5万元,2020年8月15日、11月15日、2021年2月15日、5月15日前各支付10万元;如被告其中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原告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法院一并执行;三、双方之间无其他争议;四、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081.3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被告应于2020年8月15日前一并给付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届期,被告天津鼎盛荣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权利人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天津鼎盛荣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2021年2月23日前按调解书确定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证券、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高消费令。鉴于目前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吴海港 审判员 鲁祥云 审判员 邓秀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德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