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石珍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都昌人,住都昌县。
被执行人:石友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都昌县。
被执行人:石国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都昌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石珍珍与被执行人石友冰、石国武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启动财产调查程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院(2017)赣0428执101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石珍珍尚未实现的债权1万元,应由被执行人石友冰、石国武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如果恢复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