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安龙县金鑫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龙县栖凤街道办事处物西城区流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8565011014Q。
法定代表人:宋战金,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黔西南州蓝天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坪东办坝美村新寨组(洒金教育城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77059786X6。
法定代表人:刘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人安龙县金鑫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保险金额为8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2260004852021000226)为担保,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黔西南州蓝天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账号为24×××50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65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黔西南州蓝天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账号为24×××50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6500元。期限为一年,从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案件申请费4053元,由申请人安龙县金鑫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帮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美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