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 负责人:李柏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富,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向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第三人: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园中区科技中三路5号国人大厦A栋4楼402单元。 法定代表人:曹元平,职务不详。
审理经过
裁定理由: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向川、第三人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向川、第三人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诉。 诉讼费负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元,由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谢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唐欢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4747号之二 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 负责人:李柏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富,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向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第三人: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园中区科技中三路5号国人大厦A栋4楼402单元。 法定代表人:曹元平,职务不详。
本院认为
裁定理由: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向川、第三人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向川、第三人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