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某,女,回族,****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乌兰县。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址、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第三人:丁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乌兰县。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第三人丁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马某某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计187.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 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付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