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李思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共和县。
被执行人:东周加,男,藏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共和县。
审理经过申请执行人李思龙与被执行人东周加装饰装修合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2000元,本案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执行。2021年7月27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东周加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东周加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无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2021年8月9日通过协助单位共和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东周加名下不动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东周加在共和县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8月4日本院将该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李思龙,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李思龙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东周加于2021年9月6日已履行10000元,就剩余未履行的2000元案款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六个月内还清剩余案款。本院认为,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并经双方当事人认定均表示无异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青2521执7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审判长张海龙
审判员严海梅
审判员张智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周加才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