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葛振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九原区。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葛振忠罚金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9)内0203刑初95号刑事判决书执行罚金3000,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于2021年8月25日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