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隋海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告:崔忠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虎林市。

审理经过

原告隋海鹏与被告崔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隋海鹏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隋海鹏提起诉讼后,又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隋海鹏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隋海鹏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葛海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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