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隋海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告:崔忠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虎林市。
审理经过
原告隋海鹏与被告崔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隋海鹏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隋海鹏提起诉讼后,又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隋海鹏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隋海鹏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葛海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