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雄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峨边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祝玉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峨边彝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年4月22日作出的(2021)川1132民初274号民事调解。于2021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祝玉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执行人祝玉琼的账户存款303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邛莫木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兰 丽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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