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郭少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乘程,女,****年**月**日出生,公司员工。

被告:陈天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被告陈天福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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