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刚,男,1994年12月26出生,汉族,住址:华阴市。
被执行人:朱道成,男,1995年3月5出生,汉族,住址:哈尔滨市香坊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赵刚与朱道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朱道成有银行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朱道成的银行存款144517元(利息另计),冻结的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