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学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被执行人:宜城源发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经济开发区新207国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MA48Y9LL71。
法定代表人:肖金洲,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春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被执行人操华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城。
被执行人李天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宜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0684民初411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刘学成与被执行人宜城源发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刘春雷、操华杰、李天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宜城源发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尚在生产经营,并对外享有债权收入。根据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宜城源发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收入480000元至本院指定帐户(户名:宜城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帐号:17×××6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城支行鄢城分理处)。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