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桑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扶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但被执行人桑XX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桑XX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9×××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50.00元,冻结期 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朱东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国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