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金源路35号。 负责人:王海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德莲,山东图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耿跃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宿迁市彩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湖滨新区晓店镇新城家园商业街2-2幢107号。 法定代表人:浦娟,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宿城支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千百美商务广场商业楼3号。 负责人:吴磊,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与被告耿跃刚、宿迁市彩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宿城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于202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1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蒋欣辰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瞿文杰 书 记 员 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