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枣庄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彭刚。
审理经过
原告枣庄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刚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彭刚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枣庄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彭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枣庄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