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孙鹏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吉丰检刑诉(2021)3号起诉书
被告人孙鹏程于2021年5月7日23时59分许,酒后驾驶×××号机动车,在行驶至江湾大桥由北向南桥上,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孙鹏程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 113.62mg/100m1。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孙鹏程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鹏程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积极缴纳财产刑担保,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考虑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孙鹏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