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某。 原告:毛某某。 被告:马某某。 被告:马某某1。 被告:沙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毛某某与被告马某某、马某某1、沙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及理由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某、马女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小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焦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