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龙井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井市海兰西路。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乔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某,男,住所地为龙井市。        

审理经过

原告龙井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龙井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龙井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井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免予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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