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龙井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井市海兰西路。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乔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某,男,住所地为龙井市。
审理经过
原告龙井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龙井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龙井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井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免予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