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苏雷,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吴忠市利通区。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苏雷贩卖毒品罪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于2021年6月1日作出(2021)陕刑终180号刑事裁定书和本院2021年1月26日作出(2021)陕08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苏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万元。因被告未能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二庭于2021年7月19日就处罚被告苏雷罚金1万元移送强制执行,同年8月5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2021年8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苏雷发出执行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2021年8月5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其无银行账户、无网络资金、无车辆信息、无对外投资及保险。 3、2021年8月11日,被执行人苏雷户籍所在地为吴忠市利通区,故本院通过事项委托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线下调查被执行人苏雷名下房产、工商、住房公积金、社区财产线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总对总查询及线下调查,穷尽措施后,仍未能发现被执行人苏雷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苏雷目前处于服刑期间,导致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陕08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中第四项对被执行人苏雷处罚金1万元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郝生华 审判员 李 俊 审判员 郭应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