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被告:者某,住甘肃省平凉市。        

被告:李某,住甘肃省平凉市。        

第三人:兰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与被告者某、李某、第三人兰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以与被告者某、李某、第三人兰某私下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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