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叶尔森·赛力克哈力,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额敏县。 被执行人:赵鹏,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朱建章,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玛纳斯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叶尔森·赛力克哈力与被执行人赵鹏、朱建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兵0603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叶尔森·赛力克哈力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鹏、朱建章支付案款172286.64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4月23日达成和解协议。因案件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兵0603执1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沈 丽 审判员 闫长军 审判员 铁成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秀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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