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夏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犀,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孙英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
审理经过 原告夏峰与被告孙英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犀,被告孙英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夏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孙英芝偿还借款106000元;2.判令孙英芝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19日孙英芝因急需资金向夏峰借款60000元。2019年8月3日借款46000元。孙英芝两次借款共计106000元。夏峰多次向孙英芝催要借款,但孙英芝拒不还款,夏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孙英芝辩称,欠夏峰借款已经归还。孙英芝与夏峰曾系情人关系。欠条载明60000元,但夏峰承诺只需孙英芝还30000元。孙英芝还30000元后夏峰将欠条退给孙英芝,孙英芝已经当面将欠条撕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夏峰与孙英芝曾关系甚为密切。孙英芝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夏峰提出借款60000元。2018年10月19日夏峰通过湖南省农村商业银行向孙英芝(账号:6230××××5980)转账60000元。因二人发生争执,夏峰提出要孙英芝出具一张60000元欠条。孙英芝向夏峰出具欠条并用口红在欠条上按了手印。后夏峰提出让孙英芝归还借款,考虑到与孙英芝之间关系甚好及孙英芝的经济现状,许诺孙英芝偿还30000元即可。2019年年初孙英芝向案外人蔡纯借款7000元,向案外人虢细满借款8000元,共凑齐30000元后还给夏峰。夏峰将欠条退还孙英芝。孙英芝当着夏峰及案外人蔡纯、虢细满的面将欠条撕毁。2020年9月因二人再次发生争执,夏峰要求孙英芝归还欠款未果,双方酿成纠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夏峰考虑到与孙英芝之间关系甚好,承诺60000元债务免除30000元,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夏峰放弃30000元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孙英芝应夏峰要求偿还30000元后撕毁欠条,两人债权债务关系终止。故本院对夏峰要求孙英芝归还借款60000元的主张,不予支持。对于夏峰要求孙英芝归还46000元借款的主张。夏峰仅提供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2019年8月3日消费支出截图,该证据显示该笔款项交易类型:消费。交易描述:南县消费46000元南县南洲冠华灯具店。对此孙英芝不予认可,夏峰亦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该份证据不能证明孙英芝借款的事实。本院对夏峰要求孙英芝归还46000元借款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夏峰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计1210元,由夏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石 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邹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