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兴业县石南镇玉贵路4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46750130297。 负责人:梁通才,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科林,男,广西梁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澔,男,广西梁军律师事务所所律师。 被告:秦海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县支行诉被告秦海龙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梁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海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秦海龙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11493.68元;二、判令被告秦海龙向原告支付逾期偿还信用卡欠款所产生的利息、费用、违约金至被告付清全部欠款时止(有关计算方法以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的约定为准),其中至****年**月**日出生的利息为1553.36元、费用为1784.78元;三、判令被告秦海龙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500元;四、判令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可能产生的公告费。事实与理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县支 行是经注册登记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2017年9月11日、2018年1月24日,被告秦海龙向原告申请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一张,后获得审批通过,额度为人民币15000元。被告在申请办理信用卡时,承诺“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被告获得该信用卡后,多次持卡消费或透支取现,但是并没有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和章程的约定按时还款。尽管原告的工作人员多次催促,被告仍一直拖欠不还预借的现金或者透支消费的款项。至2021年3月11日,被告拖欠本金11493.68元、利息1553.36元、费用(含违约金、分期手续费等)1784.78元,合计14831.82元。此后,被告也没有还过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秦海龙应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1493.68元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县支行; 二、被告秦海龙应支付至2021年3月10日止利息1553.36元、费用1784.78元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县支行; 三、被告秦海龙应支付律师费500元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县支行。 本案受理费183元,减半收取91.5元,财产保全费130元,合计221.5,由被告秦海龙负担。 上述债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完毕,逾期履行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权利人应在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梁立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梁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