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九龙支行,住所地:瓦房店市九龙街道办事处九龙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宋亮,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姜颖,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被执行人:于政东,男,****年**月**日出生,住庄河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九龙支行与姜颖、于政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辽0281民初45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以(2019)辽0281民初334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姜颖名下位于瓦房店市复州湾镇裴屯村x商场x二层营业网点楼(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权证瓦公字第××号、建筑面积235.2平方米)。2021年4月21日,在对房屋进行现场评估过程中发现房屋有扩建部分,评估人员测绘后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扩建部分按照181.34平方米进行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拍卖姜颖名下位于瓦房店市复州湾镇裴屯村x商场x二层营业网点楼(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权证瓦公字第××号、建筑面积235.2平方米)及扩建部分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安永伟

审判员  于 瑶

审判员  陈 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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