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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关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徐火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徐关羊与被告徐火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关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火林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作出判决。

原告诉称 原告徐关羊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90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50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8月11日、2013年9月30日、2013年10月10日、2013年10月20日、2014年3月3日、2014年4月20日、2018年2月25日,原告徐关羊通过银行向被告徐火林转账95000元、96000元、91000元、45000元、88000元、20000元、360000元,上述共计795000元,原告于庭审中陈述通过现金交付给被告105000元。2019年5月30日,被告徐火林向原告徐关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徐关羊现金人民币900000元,大写玖拾万元整,月息2分,到期不还,违约金35万元。2020年12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载明:徐火林向徐关羊借900000元正,大写玖拾万。伍拾万是傅家峙老屋借,肆拾万是凤凰苑借。计息2分,违约金35万,到12月底把所有利息付清。原告于庭审中陈述被告按照每月二分利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20年11月30日。后被告未归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徐关羊提供的证据和庭审陈述,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原、被告约定利息为年利率24%,但自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不应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被告于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11月30日所支付利息超出上述标准的,超出部分应在本金中予以抵扣。经计算,被告应支付借款本金877855元。关于原告主张的自2020年12月1日起的利息损失与违约金,总计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徐火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徐火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关羊借款本金877855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和违约金自2020年12月1日起,以87785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徐火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关羊公告费300元;

三、驳回原告徐关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30元,由原告徐关羊负担2030元,由被告徐火林负担6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之江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杨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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