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悦,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华,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菊,甘肃陇潮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果蛋宝贝婴幼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天庆格林小镇9号楼一层9、10号,二层5、6号。 法定代表人:崔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延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崔悦、罗华因与被上诉人王东、甘肃果蛋宝贝婴幼儿服务有限公司、董延武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2民初4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崔悦、罗华于2021年4月2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崔悦、罗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崔悦、罗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崔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崔悦负担,剩余25元退回崔悦;罗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罗华负担,剩余25元退回罗华。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康军卫 审 判 员 赵晓金 审 判 员 张 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廖 雪 书 记 员 田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