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汉东路142号。 负责人:李斌,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光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随州市曾都区张健水泥销售部,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舜井大道58号随州市曾都区南郊办事处擂鼓墩大道11号。 法定代表人:张健,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建成、唐光武、随州市曾都区张健水泥销售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20)鄂1303民初26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应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958元,其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29元,尚有2229元未缴纳。一审法院依法向其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补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29元并提交相关凭证,期满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期限届满,上诉人仍未补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琼 审判员  汪莉 审判员  熊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姚茜茜 书记员庞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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