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路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执行人杜东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夏淑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路群与被执行人杜东峰、夏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10月27日,被执行人杜东峰、夏淑华尚欠申请执行人路群借款3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75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杜东峰、夏淑华的财产目前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