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小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宏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2号。

法定代表人:蔡炳辉,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小冰因与被申请人沈阳宏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1民终49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李小冰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原裁定,并依法实体审理,改判支持申请人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再审申请人不构成重复起诉,本案应进行实体审理。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本案中,申请人前诉的请求是2004年11月9日至2006年期间的工资,后诉的请求是2004年11月9日至2019年6月9日期间的工资,前后两次诉讼请求不同,包含起诉的主张期限不同,以及数额不同,所以申请人不构成重复起诉。其次,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结合本案,即使是申请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原审法院都应依法实体审理,不构成重复起诉,况且申请人两次诉讼请求并不相同。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李小冰提出本诉不构成重复起诉的请求和理由在原审审理过程中均作为其诉讼请求及质证意见作出陈述,原审法院对上述意见均进行了审理,原审法院驳回李小冰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不再赘述。李小冰提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不足以改变原审裁定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李小冰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李小冰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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