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毕长林,男,1974年6月23日,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申请人:段宏波,男,1979年10月16日,汉族,住宿迁市洋河新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毕长林与被申请人段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毕长林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段宏波名下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20万元。申请人毕长林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毕长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段宏波名下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2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朱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