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濮阳开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集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1742321434,住所地:濮阳市大庆路南段特修厂对过路西。
负责人:孙志彪,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鹏,该支行副行长。
被告:张焕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濮阳县。
被告:宋红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张文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濮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濮阳开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集支行诉被告张焕立、宋红超、张文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河南濮阳开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集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