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邢台市任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任泽区。系原告所在村委会推荐代理。

被告:河北长寿岗矿泉水饮料总公司,住所地:内丘县柳林镇长寿岗(西石河村西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5231073527193。

法定代表人:王贵方,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玉,北京市大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阳,北京市大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内丘县柳林镇西石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内丘县柳林镇西石河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54130523795489232L。

法定代表人:王仁山,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玉,北京市大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阳,北京市大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陈辉与被告河北长寿岗矿泉水饮料总公司(以下简称长寿岗矿泉水总公司)、内丘县柳林镇西石河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石河村委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陈辉诉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80万元及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2、请求依法判决原告对被告长寿岗矿泉水总公司名下的抵押物:内登字第0047号、内登字第0016号动产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并就以上抵押物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3、诉讼费有二被告负担。

本院查明 内邱县法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后,经审理于2020年10月30日以被告部分被告身份不明为由,做出(2020)冀0523民初22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陈辉的起诉。原告陈辉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于2021年3月23日做出(2021)冀05民终649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我院(2020)冀0523民初227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我院审理。我院重新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辉认为,被告河北长寿岗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系内丘县柳林镇西石河村委会投资成立的,原法定代理人王胜(已故),系原省人大代表也是内丘县知名企业家。原法定代表人王胜的儿子现任柳林镇副镇长兼西石河村委会第一书记,也是长寿岗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其在当地影响较大,不利于法院公平公正审理。故申请内丘县人民法院全体法官回避。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同意原告陈辉的回避申请,提请贵院指令其他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原告所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属内邱县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鉴于内邱县人民法院所提出的指定管辖的理由,是为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处理、消除当事人的合理怀疑,将本案指定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为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由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温立营

审 判 员 李 涛

审 判 员 葛丽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杜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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