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潘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佛山市人,中专文化,个体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申请人:邹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佛山市人,中专文化,个体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周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双柏县人,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潘某某、邹某某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2019)初2301民初254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2150.00元(含执行费2150.00元)。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存款,无车辆登记等信息,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将周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关于被执行人周某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对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表示认可,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9)云2301民初25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