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元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苏仙区。
被申请人:段圣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苏仙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元牙与被申请人段圣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元牙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段圣梅银行存款2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李元牙、曹小英自愿以其共同所有的位于国庆北路北湖农产品市场703房(产权证号:××、715000566)为本案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元牙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已提供财产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担保人李元牙、曹小英共同所有的位于国庆北路北湖农产品市场703房(产权证号:××、715000566);
二、冻结被申请人段圣梅银行存款2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保全申请费280元,由申请人李元牙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