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田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北京乾成(郑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浩,北京乾成(郑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许昌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许昌市魏都区西关街道解放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陈阳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田华与被告许昌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田华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田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昌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田华撤回对被告许昌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田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