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漳州生物化学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小港北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2790967XM。
法定代表人:蔡伟玲,执行董事。
原告:漳州神芦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金峰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76405114XE。
法定代表人:傅献玮,执行董事。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贤,福建履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东山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西埔镇道周路2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斌,主任。
审理经过
原告漳州生物化学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漳州神芦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山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漳州生物化学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漳州神芦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原、被告拟进行庭外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漳州生物化学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漳州神芦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漳州生物化学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漳州神芦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漳州生物化学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漳州神芦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