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身份证号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被执行人于海永(身份证号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21)鲁1002执120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5月3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于海永、王媛(共有人)名下的位于威海名*室不动产。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上述不动产的查封,故解除对上述不动产的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于海永、王媛(共有人)名下的位于威海*室不动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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