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陈增满,男,****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申请人:陈来发,男,****年**月**日出生,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新产业园。
被申请人:安徽聚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新产业园。
审理经过
申请人陈增满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自2016年开始,被申请人陈发来在申请人陈增满处采购茶叶,由陈发来付茶叶款,发票根据陈发来的指示则开具至安徽聚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至2020年,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茶叶款共计120000元,申请人多次要求其付款,均无果。现要求两被申请人立即支付茶叶款12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陈来发、安徽聚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陈增满茶叶款120000元。
申请费900元,由被申请人陈来发、安徽聚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