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滨江大道二段28号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71014665C。
负责人:邵勇,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苏香逸,女,****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执行人:邓胜杰,男,****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执行人:张妍,女,****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与被执行人邓胜杰、张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渝0102民初82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邓胜杰、张妍逾期未全部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邓胜杰、张妍归还借款325897.23元及利息。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于2020年4月16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
2、于2020年4月20日、2021年3月4日先后二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点对点”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证券、车辆、船舶、渔船、工商、保险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房,本案已将该房拍卖,拍卖所得价款除去相关费用后剩余332924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于2021年3月4日到被执行人的居住地对其财产进行了调查,仍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4、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
5、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也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6、本案执行到位金额332924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拍卖了被执行人的房屋外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渝0102执恢5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