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郝士龙,男,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田黄镇圈里村*号。 被执行人:田元柱,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田媛萍,女,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审理经过
郝士龙与田元柱、田媛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706民初53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2021年6月5日冻结被执行人田元柱名下退休金领取账户,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田元柱所有的位于海州区科苑路99号海连新天13号楼2单元602室不动产。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永峰 审 判 员 杜秀丽 审 判 员 万路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纪元 书 记 员 田 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