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昭平县北陀镇粤西农友农资经销部,住所地昭平县北陀镇北陀街邱炳贵门面。
经营者:邱雪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李绍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昭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昭平县北陀镇粤西农友农资经销部与被告李绍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昭平县北陀镇粤西农友农资经销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昭平县北陀镇粤西农友农资经销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