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裕文,系贵州丰语畅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410362167。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交勘生态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云峰大道97号金泰大厦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221058240。
法定代表人:吴辉,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民,系贵州惟胜道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010725399。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昂,系贵州惟胜道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510282154。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峰因与被上诉人贵州交勘生态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20)黔0201民初4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可能影响本案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20)黔0201民初46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768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