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帅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朱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吴帅杰与被告朱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帅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越经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吴帅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05月01日15时06分,被告朱越驾驶车牌号为藏A×××××的车辆与原告吴帅杰驾驶车牌号为豫A×××××的车辆在河南省××××路坝王台路口处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事后理赔时由于被告人有商业险无交强险,交强险应赔付的2000元被告拒绝赔付。因着急用车,修车费用由原告暂行支付。现请求被告人赔付原告修车费2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朱越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05月01日15时06分,被告朱越驾驶车牌号为藏A×××××的车辆与原告吴帅杰驾驶车牌号为豫A×××××的车辆在河南省××××路坝王台路口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吴帅杰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河南省太康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于2021年5月1日出具第4116272202105013114号(简易程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朱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吴帅杰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吴帅杰车辆损失经被告朱越车辆承保的商业险保险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定损为7000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项下已经赔付给原告吴帅杰车辆维修单位平顶山市宏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5000元。下余维修费2000元原告吴帅杰已经支付给维修单位平顶山市宏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次交通事故认定被告朱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吴帅杰无责任,且被告朱越驾驶的事故车辆未购买交强险,故原告吴帅杰的车辆损失剩余2000元应由被告朱越承担。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朱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吴帅杰财产损失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朱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