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重庆凯美特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中山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60860516T。
法定代表人:谭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杰,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武汉凯顺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化学工业区化工大道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5979058563。
法定代表人:代汝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凯美特航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凯顺石化科技有限公司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72民初13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运费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1082733.19元及违约金163032.92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本院裁定终结该案的执行。2021年2月1日,因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后,冻结了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并从被执行人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中扣划194508.66元,其中支付申请执行人10万元,支付另案申请执行人江西星海航运有限公司94508.66元。同年2月25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再次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共支付申请执行人982733.19元,其中2021年3月31日前支付29万元,12月31日前支付39万元,2022年6月30日前付清剩余款302733.19元。2021年3月30日,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协议约定的第一期款项29万元,3月3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