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临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梁巍,男,****年**月**日出生,住白山市浑江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临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梁巍贩卖毒品罪追缴罚金一案,向被执行人梁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经查,梁巍名下无房产、工商登记信息,有车辆登记,现已查封车籍。有存款1,019.64元,现已扣划并发放至临江市人民法院罚没款专户。2021年5月19日对梁巍下发限制消费令,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