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昌支行,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旴江镇旴江一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304927915306。
负责人:揭新平,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邓琴玲,女,该行客户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曾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1030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曾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曾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曾辉银行的存款21122.0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